(2017)黑010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高滨荣与郭亚芹、白胜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滨荣,郭亚芹,白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84号申请执行人:高滨荣,女,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郭亚芹,女,196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白胜文,男,1956年3月10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滨荣与被执行人郭亚芹、白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43700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90元,执行费55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