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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高滨荣与郭亚芹、白胜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滨荣,郭亚芹,白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84号申请执行人:高滨荣,女,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郭亚芹,女,196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白胜文,男,1956年3月10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滨荣与被执行人郭亚芹、白胜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43700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90元,执行费55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