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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涛与张小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张小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1913号原告:李涛。被告:张小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梅,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涛与被告张小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斐斐人民陪审员  张坤忠人民陪审员  王雪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寇知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