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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中天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泰建设有限公司、南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中天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德泰建设有限公司,南建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731号原告:蚌埠市中天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262174XJ。法定代表人:刘玉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增举,员工。被告:浙江德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996227667。法定代表人:任泽彬。被告:南建彬,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原告蚌埠市中天建材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德泰建设有限公司、南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蚌埠市中天建材物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蚌埠市中天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