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马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马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74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东路96号,组织机构代码74576128-5。负责人刘小明,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松,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国,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马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110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豫01民终13023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建国于2015年2月6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因马建国所涉刑事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无法查明被告身份及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5元,全部退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冰泉审判员 梁 珍审判员 胡向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怯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