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洋洋与易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洋,易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192号原告:张洋洋,男,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被告:易魏,男,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原告张洋洋与被告易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张洋洋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洋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洋洋负担。审判员 岳源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笑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