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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洋洋与易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洋,易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192号原告:张洋洋,男,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被告:易魏,男,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原告张洋洋与被告易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张洋洋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洋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洋洋负担。审判员  岳源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笑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