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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6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6729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6729号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花园路2818号,组织机构代码83798906-4。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猛,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志,该公司员工。被告:唐云,男,汉族,1986年10月17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唐云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冠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