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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天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天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819号原告:李某,女,2010年3月20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法定代理人:李某1,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军,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天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鑫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天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