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涂林静与被执行人陈肃蓉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林静,陈肃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涂林静,男被执行人:陈肃蓉,女申请执行人涂林静与被执行人陈肃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408民初1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肃蓉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被执行人陈肃蓉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748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