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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魁与沈阳星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魁,沈阳星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民初1024号原告:杨魁。委托代理人:李思思,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星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2号。法定代表人:张辉。原告杨魁与被告沈阳星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振国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姚佳林主审、人民陪审员王唤平参加合议,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思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魁诉称,2005年6月10日,原告与辽宁普臣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4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恒盟商厦6号门市房。2013年6月20日,原告与张辉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恒盟商厦6号门市号租赁给张辉开办“星际国际俱乐部”。张辉仅在2013年9月交纳了一年(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房屋租金40万后就再未交纳过任何费用。2016年7月13日,张辉使用该房屋成立沈阳星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即被告。在2016年8月11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张辉欠款数额为824160元,被告同意替张辉偿还。被告承诺,在协议签订时,偿还半年租金204000元,如拖欠上述费用,被告放弃继续经营的权利。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是本案房屋所有权人,根据《补充协议》,原告已有权解除合同。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8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被告支付欠款824160元;被告支付租金106120.8元(从2017年1月份至2017年3月份,共计三个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沈阳星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0日,原告与辽宁普臣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4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恒盟商厦6号门市房。2013年6月20日,原告与张辉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恒盟商厦6号门市(面积337.84平方米)租赁给张辉开办“星际国际俱乐部”,租赁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第一年租金40万元,以后每年租金环比递增2%,上打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交付全年租金,第二年起在每年1月1日前支付当年全部租金,因租赁产生的税费均由张辉承担。2016年7月13日,张辉注册成立沈阳星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即被告,经营地点包括涉案房屋。2016年8月11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确认原告仅收到首年租金40万元,被告欠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租金408000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416160元,共计824160元。约定自本协议签订时,被告向原告偿还半年租金204000元,剩余陈欠租金620160元自2016年12月起,分十个月支付,每月支付62016元,每月前五个工作日,为当月还款结算期。并约定了2017年至2023年期间的租金及给付日期。双方在本协议第七条约定了被告的违约责任“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如出现乙方拖欠甲方上述费用行为,甲方有权阻止乙方继续使用该房屋,乙方主动放弃继续经营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愿以承租现场的全部设施、设备,为本承担提供抵押担保。”另查明,2016年9月12日,原告与案外人杨晨阳取得涉案房屋(具体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2号6门,建筑面积:337.84平方米)所有权证,其二人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协议、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出庭应诉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被告作为承租人,有给付租金的义务。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之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824160元,及2017年1月份至2017年3月份租金106120.8元,故对原告此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且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了被告拖欠租金情形下原告具有合同解除权,故对原告主张解除此《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杨魁与被告沈阳星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被告沈阳星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魁租金824160元(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三、被告沈阳星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魁租金106120.8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20元,由被告沈阳星际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振国代理审判员  姚佳林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昕莫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