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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1278鹿丙洪与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丙洪,夏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5民初1278号原告鹿丙洪,男,1972年7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存文,男,1993年6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夏东,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鹿丙洪与被告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鹿丙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存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鹿丙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夏东偿付货款12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通过原告介绍做模板业务,2016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模板款1365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共偿付8500元,尚欠128000元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夏东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鹿丙洪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夏东经鹿丙洪介绍从山东临沂厂家购买模板,鹿丙洪按照夏东的要求将模板送至指定地点。因夏东资金紧张,鹿丙洪替夏东先行垫付模板款项。2016年10月13日,经双方结算,夏东向鹿丙洪出具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鹿丙洪模板款壹拾叁万陆仟伍佰元正¥136500元欠款人:夏东2016年10月13日”。庭审中,鹿丙洪自认欠条出具后,夏东已付8500元,剩余款项1280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欠条、询问笔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鹿丙洪为夏东先行垫付模板款,夏东在结算后向鹿丙洪出具欠条,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鹿丙洪有权向夏东追偿。欠条载明款项为136500元,扣除鹿丙洪自认已付的8500元,现鹿丙洪主张夏东偿付欠款12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夏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相应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鹿丙洪欠款1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被告夏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夫建审 判 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吴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温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