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7执5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顾鹏与王金穆、陈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鹏,王金穆,陈亮,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5619号申请执行人:顾鹏,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王金穆,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陈亮,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潘阳,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顾鹏与王金穆、陈亮、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6)苏0707民初917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院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书面谈话,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来军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徐晨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