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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洪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57号申请执行人:王洪莲,女,汉族,住平原县城区;申请执行人:任于栋,男,汉族,住平原县城区;申请执行人:王秀亭,女,汉族,住平原县城区;申请执行人:任善军,男,汉族,住平原县城区;申请执行人:任善超,男,汉族,住平原县城区;被执行人:纪琳琳,男,汉族,住平原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王红莲、任于栋、王秀亭、任善军、任善超与纪琳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纪琳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民终29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纪琳琳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方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