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刑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树滨诉徐广明侵占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树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终29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树滨,男,1952年1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信恒现代城靓园*栋*单元***室。委托代理人:邹振娟(自诉人配偶),女,1953年1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信恒现代城靓园*栋*单元***室。上诉人王树滨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号刑初30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2007)黑0103号刑初300号刑事裁定并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王树滨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双方系民事纠纷,上诉人王树滨指控被告人犯侵占罪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裁定对王树滨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王树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志彬审判员 葛保滨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