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名尚银泰城(淄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庆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名尚银泰城(淄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庆东,淄博卓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名尚银泰城(淄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君升,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庆东,男,汉族,1974年1月13日生。被执行人:淄博卓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加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名尚银泰城(淄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庆东、淄博卓和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庆东、淄博卓和商贸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