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更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何书光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书光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刑更196号罪犯何书光,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安阳县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书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报请减刑建议书,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17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3月29日立案,并于4月1日向社会公示了立案信息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在河南省平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孟剑、郭海涛,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指派监狱警察赵涛、鲁佳恺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何书光、证人魏某、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认为,罪犯何书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交了罪犯本人的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将罪犯何书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罪犯何书光对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不能认定罪犯何书光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不予减刑。生效裁判认定,被告人何书光集资诈骗992.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仅追缴65.42万元,给被害人实际造成损失927.23万元。另认定被告人何书光为方便通行,逃避缴纳过路费,购买周口军分区的军官证、军人驾驶证共四本。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书光自入狱以来,获记功1次,表扬4次。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依次为:良好、优秀、良好、良好、优秀。罪犯何书光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共计狱内消费28575.2元。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并经公开举证质证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狱内消费明细、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何书光自入狱以来虽获得一定的奖励,但其一人犯数罪,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仅退缴少部分赃款,财产刑未履行,且狱内月均消费达793.8元。综合其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与情况、入狱以来的主客观改造表现、主观恶性、改造难度和原判刑罚、刑罚执行情况等,其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适用减刑的条件,河南省平原监狱报请对罪犯何书光减刑的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书光本次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瑞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代理审判员 徐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晓威书 记 员 秦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