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行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贺珍万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珍万,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思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初374号原告贺珍万,男,汉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叶兵、陈德全,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桂馥二支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0128-X。法定代表人邓贤伦,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渝,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传杰,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思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一路100号圣地阳光综合楼9-1。法定代表人乔聪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丹丹,女,汉族,1992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工作人员。原告贺珍万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了其作出的渝北人社伤认决字(2016)234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珍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斌人民陪审员 王道恒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