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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李祎、沈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李祎,沈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6民初11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住所地泌阳县车站路北段。负责人:吴满刚,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启,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祎,男,汉族,职工,住泌阳县。被告:沈磊,男,汉族,职工,住泌阳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告李祎、沈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77951.07元及利息等共计78630.89元;2、律师费3000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被告李祎与原告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80000元;期限36个月,自2016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9日;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60%执行。罚息利率等于当前贷款执行利率乘以罚息利率倍数的积,借款人单笔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倍数为1.5倍。被告沈磊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按照借款合约定,每月2号准时偿还当期应还的本息数额,如果被告不按约定还款,原告可依调解书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920元,由被告负担。律师费3000元,原告不予放弃,如果被告能够按照约定还款,原告不再主张这个费用,如果被告违约,原告在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30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