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谢康与罗兵、攀枝花市恒瑞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恒瑞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罗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15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谢康,男,汉族,1960年2月5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申请人:攀枝花市恒瑞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东风二村60-12号。法定代表人:唐发仕。被申请人:罗兵,男,汉族,1971年7月29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申请人谢康与被申请人罗兵、攀枝花市恒瑞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川0402民初1150号民事裁定,对罗兵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的房屋予以查封。谢康于2017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谢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罗兵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房屋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谢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