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懋杰与陆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懋杰,陆福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222号原告:李懋杰,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书,贵州智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福刚,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侗族,住址贵州省从江县。原告李懋杰与被告陆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李懋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懋杰负担。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永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