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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宗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赵国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陈宗杨,赵国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裕华路596号。主要负责人:付卫兵,该支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宗杨,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原审被告:赵国振,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河北省泊头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宗杨,原审被告赵国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4民初5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在收到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后,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华 林审判员 李前兵审判员 邹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