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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1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方秀英、杨玉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秀英,杨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1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方秀英。被执行人:杨玉根。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5民初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玉根未按调解书规定内容归还申请人方秀英借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玉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旌德支行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镭审判员 梅钰田审判员 胡凡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秀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