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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574刘冬与贾林也、刘懿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贾林也,刘懿慧,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刘冬,女,汉族,1973年12月23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贾林也,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刘懿慧,女,汉族,1976年2月10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孙辉,男,汉族,1956年12月26日生,住淮安市洪泽区。申请执行人刘冬与被执行人贾林也、刘懿慧、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泽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泽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邱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