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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骆庆、陈玲玲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骆庆,陈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骆庆,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车埠镇车埠村*组。被执行人:陈玲玲,女,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车埠镇车埠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被执行人骆庆、陈玲玲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尹华平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