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詹和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和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刑初48号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和锐,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现住福建省闽清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江世英: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和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小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和锐及其辩护人江世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6日16时18分许,被告人詹和锐无证驾驶闽A×××××号二轮摩托车后载被害人翁某、刘某2、刘某3由福州沿316国道往闽清城关方向行驶,行经316国道54KM+250M路段时,该车跨越中心双实线驶至路左,在驶回路右侧时,刮碰同向行驶的陈某驾驶的闽A×××××号小型面包车,造成刘某2、刘某3受伤、被害人翁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詹和锐有拨打110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闽清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詹和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超载行驶且未按交通标线通行,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詹和锐与被害人翁某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赔付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詹和锐的行为表示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和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詹和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宣告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詹和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刘某1的证言,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技术性能检验鉴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事故路段监控录像,被告人詹和锐的供述、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和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詹和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和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詹和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和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勤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丽钦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