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4民辖终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会林、德钦县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会林,德钦县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会林,男,汉族,1978年5月8日生,系云南省曲靖市人,户籍所在地为曲靖市陆良县,现居住于德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钦县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钦县升平镇河香中路。法定代表人:途光进,系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会林因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不服德钦县人民法院(2017)云3422民初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会林上诉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是针对物的权属关系发生的争议,本案涉及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不涉及物权纠纷,显然已超出该条文意,不应列为本条款中的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纠纷,虽然涉及不动产,其实质并非不动产物权,而是一般的合同违约责任,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在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故应当移送陆良县人民法院。德钦法院没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应当撤销,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会林与德钦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在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合同生效、纠纷解决中,已经明确约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甲方公司注册地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钦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即德钦县升平镇,故德钦县人民法院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建 强审判员 杨 帆审判员 杨 德 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七林杰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