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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沧州华联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沧州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李兰,李学荣,东光县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3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向阳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140592212W法定代表人:王金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胜,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104国道东侧新华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9922305-5法定代表人:李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兰,男,汉族,1958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荣,女,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康宁区。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亚男,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光县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东光镇104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35576800664法定代表人:李兰,董事长。上诉人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李兰、李学荣,原审被告东光县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胜,被上诉人沧州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李兰、李学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亚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案涉200万元款项的性质未予查明。另,一审判决对案涉69.8万元冻结款项处理不当。综上,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3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2560元,退还上诉人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审判长  齐桂苓审判员  刘晓莉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