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庆诉被告朱大全、魏兴淑、朱光奎、朱光涛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2018民初57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庆,朱大全,魏兴淑,朱光奎,朱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575号原告:陈国庆,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朱大全,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魏兴淑,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朱光奎,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朱光涛,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陈国庆诉被告朱大全、魏兴淑、朱光奎、朱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陈国庆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光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庆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光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庆撤撤回对被告朱光奎的起诉。审判员 钱定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瑾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