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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庆诉被告朱大全、魏兴淑、朱光奎、朱光涛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2018民初57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庆,朱大全,魏兴淑,朱光奎,朱光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575号原告:陈国庆,男,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朱大全,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魏兴淑,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朱光奎,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朱光涛,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陈国庆诉被告朱大全、魏兴淑、朱光奎、朱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陈国庆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光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庆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光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庆撤撤回对被告朱光奎的起诉。审判员  钱定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瑾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