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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栗芳芳、刘新华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保全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新华,栗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23财保2号申请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伟清,局长。被申请人刘新华,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申请人栗芳芳,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申请人刘新华、栗芳芳未履行申请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攸卫计征字[2017]X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新华、栗芳芳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愿为该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供了被申请人刘新华、栗芳芳的生育行为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证据,申请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新华、栗芳芳的银行存款90869元。(户名:刘新华,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