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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芦小霞与王延召、李慧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小霞,王延召,李慧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714号原告芦小霞,女,197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王延召,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李慧丽,女,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中心14楼。法定代表人朱振洲,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芦小霞诉被告王延召、李慧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芦小霞于2017年4月20日以已与王延召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王延召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8.5元,由原告芦小霞负担。审判员  訾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春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