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1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树峰、陆建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峰,陆建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1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树峰,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陆建根,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申请执行人李树峰与被执行人陆建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商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树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建根支付借款1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工商股权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本院已于2017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告知书十日内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不同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402执12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清河代理审判员 于 洋执 行 员 蒋宇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童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