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与王世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王世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812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00号。负责人:张大群,行长。被申请人:王世婷,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王世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请人王世婷名下的银行存款642808.53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开发区支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世婷名下的银行存款642808.53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嘉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