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8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平与王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平,王峰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8522号原告:郑平,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王峰伟,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审理原告郑平诉被告王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原告郑平提供的被告王峰伟的送达地址,经多次查找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郑平的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瑞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俊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