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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正国、符志琼诉陈政辉、王登菊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国,符志琼,陈政辉,王登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955号原告:陈正国,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30日,住四川省平昌县南风乡凉树村。原告:符志琼,女,汉族,生于1973年2月13日,住四川省平昌县南风乡凉树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平昌县响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政辉,男,汉族,生于1953年4月20日,住四川省平昌县南风乡凉树村。被告:王登菊,女,汉族,生于1952年7月1日,住四川省平昌县南风乡凉树村。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正国、符志琼诉被告陈政辉、王登菊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依法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小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