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家华、曲玉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华,曲玉宝,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华,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曲玉宝,男,1986年6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家华与被执行人曲玉宝、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6)鲁078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曲玉宝、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执行员 袁法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