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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民初6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杭州小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茅春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小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茅春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2民初6129号原告:杭州小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北路280号。负责人:于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梁珍,杭州小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事主管。被告:茅春涛,男,1985年5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杭州小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被告茅春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9日,原告杭州小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小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州小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德进人民陪审员  陈建一人民陪审员  黄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