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甘胜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胜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402号罪犯甘胜,男,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津法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甘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3日交付重庆市永川监狱执行。本院先后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1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甘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甘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甘胜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甘胜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甘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予以减刑。鉴于该犯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波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玮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