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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慧慧与侯杰、黄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慧,侯杰,黄兰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民初698号原告:刘慧慧,女,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丰县华地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义,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告:侯杰,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丰县。被告:黄兰红,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丰县。原告刘慧慧诉被告侯杰、黄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慧慧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义、被告侯杰及黄兰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慧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返还现金40000元(利息从2016年4月22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4月份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用母亲高贵芹邮政储蓄存折转账到侯杰指定黄兰红账号40000元,后原告找侯杰要钱,侯杰以黄兰红没有将40000给付给自己为由拒不偿还。被告侯杰辩称,原告刘慧慧用其母亲高贵芹卡号偿还了自己所欠黄兰红借款40000元,但自己已于事前将现金40000元给付了刘慧慧,自己让刘慧慧偿还的欠款。被告黄兰红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2日,原告刘慧慧用母亲高贵芹邮政储蓄存折转入黄兰红账号40000元,偿还了被告侯杰所欠黄兰红借款40000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侯杰辩称事前已将现金40000元给付刘慧慧,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该事实存在。本院认为:被告侯杰让原告刘慧慧偿还自己所欠黄兰红借款40000元,侯杰与黄兰红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侯杰认可刘慧慧偿还了自己所欠黄兰红40000元事实,虽辩称事前已将40000元现金给付了刘慧慧,但举不出证据,故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告刘慧慧要求被告侯杰偿还4000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刘慧慧借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慧慧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侯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敦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