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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红伟与李绍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伟,李绍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红伟,男,生于1976年10月,汉族,住江苏省丰县首羡镇。被执行人:李绍波,男,生于1976年4月,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龙泉街。本院在执行李红伟与李绍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李绍波在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石支行账户存款10万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李绍波存款49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丽萍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净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