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宫某甲与宫某乙、于某甲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某甲,宫某乙,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595号申请执行人宫某甲。被执行人宫某乙。被执行人于某甲。被执行人于某乙。被执行人于某丙。申请执行人宫某甲与被执行人宫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文登车管所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谋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