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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宫某甲与宫某乙、于某甲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某甲,宫某乙,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595号申请执行人宫某甲。被执行人宫某乙。被执行人于某甲。被执行人于某乙。被执行人于某丙。申请执行人宫某甲与被执行人宫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文登车管所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谋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