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胡瑞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胡瑞瑞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2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瑞瑞,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珊珊,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瑞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16)冀860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二审诉讼费用由胡瑞瑞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向胡瑞瑞承担赔偿责任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车损不合理;3、一审判决认定施救费用错误。胡瑞瑞辩称,2016年9月30日已经解除抵押,胡瑞瑞享有保险利益;一审判决认定车损正确;车辆救援费用必然产生,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瑞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赔偿胡瑞瑞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共计300473元;2、诉讼费由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31日,胡瑞瑞为其所有的冀A×××××轿车在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投保了商业车辆损失险一份,保险金额为368880元(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7月29日2时30分,刘辉驾驶该车沿顺平县南环路行驶至与××丁字路口处时,因操作不当驶出路面,撞到路边边沟树上,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胡瑞瑞及时报案,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了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承认胡瑞瑞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胡瑞瑞主张的损失数额过高。一审法院认为,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承认胡瑞瑞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胡瑞瑞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胡瑞瑞与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被保险车辆投保了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胡瑞瑞作为被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对此次事故依法享有保险利益。胡瑞瑞主张的本车车辆损失应以该院依法委托的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估损金额282273元作为赔偿依据,该项损失依法应由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赔付。胡瑞瑞为本次公估支付的费用17000元属于为查明标的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承担;对于胡瑞瑞主张的施救费1200元,因其提交的系收据,并非合法有效的票据,故该院不予采信,但结合案情,胡瑞瑞车辆确因此次事故受损,对车辆的救援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施救费用,酌定该车辆施救费为1000元,该项费用依法应由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承担。综上所述,胡瑞瑞要求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其合理的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该院应予支持。判决:一、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一次性给付胡瑞瑞保险金300273元;二、驳回胡瑞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7元,减半收取计2903.5元,由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胡瑞瑞与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本案被保险车辆投保了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车辆已经于2016年9月30日解除抵押,胡瑞瑞作为被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对此次事故依法享有保险利益。关于保险车辆损失数额,一审法院委托双方认可的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车辆损失,并以此作为车损的赔偿依据,并无不当。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对《公估报告书》中核定事故车辆损失金额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施救费用,胡瑞瑞车辆确因此次事故受损,对车辆的救援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施救费用,一审法院结合案情酌定该车辆施救费为10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人保财险石家庄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建民审 判 员 刘瑞英审 判 员 任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