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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杨晓萍、太原市难老酒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杨晓萍,太原市难老酒业有限公司,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146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王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原万生,山西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雪莲,山西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晓萍,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太原市难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万水澜庭2-2-1202,组织机构代码证:72967519-2。法定代表人,杨晓萍。被申请人: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住所地太原市漪汾街42号,组织机构代码05626547-0。负责人:高日,会长。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10896.4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杨晓萍的房产信息和持股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晓萍的如下房屋: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万水澜庭2-2-1202号的房屋,位于太原市胜利西街69号欣园小区10号楼2单元14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如本裁定第一条执行完毕后不能实现保全目的,查封被申请人杨晓萍位于太原市星河湾南嘉节村拉菲公馆1-1-23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如本裁定第一、二条执行完毕后仍不能实现保全目的,冻结被申请人杨晓萍持有的太原市难老酒业有限公司的股份,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