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赵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赵珊,胡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7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咸安支行)。被执行人赵珊,男,汉族,1968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被执行人胡萍,女,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咸宁市,系被告赵珊之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7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珊、胡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珊、胡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珊、胡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执行人赵珊、胡萍的银行存款及其收入52277.23元(含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