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祥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祥锋,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交通肇事,2017年2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祥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路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祥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6日20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祥锋驾驶豫R×××××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南阳市信臣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信臣大桥约100米处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花某发生碰撞,导致花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祥锋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王祥锋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花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王祥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祥锋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20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王祥锋驾驶豫R×××××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南阳市信臣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信臣大桥约100米处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花某发生碰撞,导致花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祥锋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王祥锋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花某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王祥锋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花某的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4200元,该款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予以谅解。2017年2月3日被告人王祥锋到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祥锋供述:2016年12月16日20时,我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从高新路回靳岗乡兰营村大林庄家里,沿信臣路自东向西行驶,因路上没有路灯,对面过来一辆大车车灯较亮,照的我什么也看不见,当行驶至信臣大桥东100米处时我听到咚的一声,我就赶紧刹车,停下来在后视镜查看,没有看见什么,就回家了,回家后才看见前挡风有破损。大概一星期之后,交警去家里找我,我才知道出事故了,豫R×××××号小型轿车是我的,手续齐全,有全险。车是我的,没有借过别人,平时就是我一个人在驾驶,有C1证。事故发生后我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回家了,第二天我害怕就对何某说出去玩了,然后电话就关机了,后来一直等到我丈夫给对方赔偿完毕后,我才敢回家投案自首。2、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的证言:我和何冰是朋友关系,2016年12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何某去我执勤的地方找我,说他的豫R×××××号车出事故了,让我帮忙将车送到事故大队。我只知道何某在高新路28中对面租的房子开的托教,具体住哪里我也不知道,车是在东边科海宾馆北边的道里把车开过来的。(2)证人何某的证言:2016年12月16号晚上20点多,我爱人王祥锋驾驶豫R×××××号车带着我儿子回兰营大林庄家里,我当时到七里园去有事,让她们先走,大概20时20分左右,我爱人王祥锋给我打电话问我走到哪里了,我说走到人民路涵洞西边加点油,她说她在热电厂附近可能碰住什么东西了,让我路上专心看着,看是碰住什么东西了,路上有什么情况没有。我一路也没看到什么异常,回去后见爱人王祥锋和儿子在家,我说路上没发现什么,她也没有再问。我在19号晚上,接到事故大队王警官的电话后,就回去找车,后来在我家的车库里找到的车,车钥匙就在车上带着。最后一次见王祥锋是19号晚上,我接到事故大队电话后,在28中对面的托教见的王祥锋,后来她说去找她朋友去,之后就联系不上她了,中间她给我打过2次电话,都是陌生电话,我打她的电话,她总是关机状态。我说了事故的情况,让她回来,她说害怕不敢回来,第二次就是前两天,我对她说已经对人家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让她回来自首,她同意了,但是还没有回来。(3)证人田某的证言:我妻子花某于2016年12月16号下午16时左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们也一直在寻找,后来看到你们张贴的认尸启事,过来认尸的。她走的时候说是去地里拾柴火,她离家时上穿黑绿相间的外套,内穿红色毛衣,下身穿黑色裤子。就带了一个编织袋内装一件咖啡色上衣。她晚上一般都回家,16号那天没回来,我们第二天早上就出去找了,还张贴了寻人启事。我今天在信臣大桥附近寻找,遇到了一个环卫工,他说十几天前大桥东头轧死个女的,我后来在村里看见张贴的认尸启事,确定死者就是我妻子花某。3、书证(1)被告人王祥锋身份证明、前科查询、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王祥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记录。王祥锋的准驾车型为C1。(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肇事车辆豫R×××××为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车主为肇事司机王祥锋。(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该交通肇事案由匿名群众于2016年12月16日20:32报警,称2016年12月16日20:10许,一无名女性在信臣路信臣大桥东100米处被一辆轿车撞死,事故发生后轿车逃逸。(4)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3日将涉案车辆豫R×××××予以扣押。(5)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王祥锋与被害人亲属于2017年1月11日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274200元。(6)南阳市王村乡罗冢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害人花某与田某为夫妻关系。(7)花某、田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结婚证复印件及近亲属相关证明证明被害人花某与田某于2014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尹京春、尹京秋为花某的子女。(8)被告人王祥锋丈夫何某的个人信息查询证明何某与王祥锋为夫妻关系。(11)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二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2月3日被告人王祥锋到该队投案自首。(12)“12.16”信臣大桥东100米处逃逸事故痕迹检验比对情况证明“12.16”信臣大桥东100米处逃逸事故现场搜集的逃逸车辆遗留的散落物系事故处理二大队所查扣嫌疑车辆豫R×××××号别克牌轿车所遗留。(13)靳岗街道办事处兰营村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王祥锋2012年3月1日入党,组织关系在靳岗街道办事处兰营村支部。(14)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15)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16)尸检报告(17)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王祥锋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且被告人王祥锋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祥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祥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祥锋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祥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祥锋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祥锋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认罪态度、逃逸、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祥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定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