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6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西仁州、甲让单真一妨害公务罪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仁州,甲让单真,夺尔基单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226刑初6号公诉机关金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一西仁州,曾用名依西伦州,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高中文化,牧民,住四川省金川县。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金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川县看守所。辩护人苏朝明,四川梨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甲让单真,男,1988年3月7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小学文化,牧民,住四川省金川县。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金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川县看守所。被告人夺尔基单其,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小学文化,牧民,住四川省金川县。2017年3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金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7年3月10日经金川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金川县。金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一西仁州、甲让单真、夺尔基单其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5日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杨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一西仁州及其辩护人苏朝明、被告人甲让单真、夺尔基单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日0时30分许,金川县公安局勒乌派出所值班民警郭某、张某2、黎某,协警吴某巡逻至金川县烧烤摊时,发现醉酒后的一西仁州、泽州夺尔基与石某2发生纠纷,便上前劝解。在劝解过程中,被告人一西仁州等人不听劝阻,与民警发生争执。一西仁州将烧烤摊上一装满水的水桶向执法民警泼过去,并将该铁桶砸向执法民警;甲让单真用石块、砖块砸向执法民警;夺尔基单其用烧烤摊旁的手推车扶手打砸执法民警,暴力时间长达十余分钟,造成巡逻民警郭某、张某2、黎某、吴某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一西仁州、甲让单真被抓获归案,夺尔基单其于2017年3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水桶、石块、砖块等物证;2.户籍证明、医院病情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1、王某2等的证言;4.被告人一西仁州、甲让单真、夺尔基单其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一西仁州、甲让单真、夺尔基单其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属一般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一西仁州、甲让单真、夺尔基单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一西仁州要求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一西仁州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一西仁州归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一西仁州在本辩护人第一次会见时,就委托本辩护人动员同案犯罪嫌疑人夺尔基单其自首,同案犯罪嫌疑人夺尔基单其于2017年3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一西仁州的行为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一西仁州的亲属积极主动地到医院看望受伤民警并主动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4.被告人无前科、无劣迹,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好,全体村民都联名要求对其从宽处理;5.被告人系酒后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6.被告人具有多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请法庭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0时30分许,金川县公安局勒乌派出所值班民警郭某、张某2、黎某,协警吴某巡逻至金川县烧烤摊时,发现醉酒后的一西仁州、泽州夺尔基与石某2发生纠纷,便上前劝解。在劝解过程中,被告人一西仁州等人不听劝阻,与民警发生争执。一西仁州将烧烤摊上一装满水的水桶向执法民警泼过去,并将该铁桶砸向执法民警;甲让单真用石块、砖块砸向执法民警;夺尔基单其用烧烤摊旁的手推车扶手打砸执法民警,暴力时间长达十余分钟,造成执法民警郭某、张某2、黎某、吴某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一西仁州、甲让单真被抓获归案,夺尔基单其于2017年3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一西仁州、甲让单真、夺尔基单其等七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92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一西仁州、甲让单真、夺尔基单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报警记录、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通知书;2.提取清单、领条、情况说明、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石块、砖块、铁桶;3.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户籍证明、病情证明、出警民警情况说明;4.证人王某2、张某1、杨某2、包某某、王某2某、石某1、达某某某某、泽某某某某、克某、罗某、苏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归案经过;7.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8.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一西仁州、甲让单真、夺尔基单其以暴力方法阻碍执法民警执法,导致执法民警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一西仁州、甲让单真、夺尔基单其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系一般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一西仁州、甲让单真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一西仁州、甲让单真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夺尔基单其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夺尔基单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夺尔基单其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夺尔基单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一西仁州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一西仁州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无劣迹,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一西仁州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二、被告人甲让单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三、被告人夺尔基单其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四、作案工具铁桶一只、砖块一个、石块一个予以没收,作为证据收集在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冀来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