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与安丰灵建、郭斌、李晓伟、金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安丰灵,郭斌,李晓伟,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安丰灵,男,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郭斌,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晓伟,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科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金涛,男,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科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安丰灵建、郭斌、李晓伟、金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化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