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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敖冬梅、刘江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冬梅,刘江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6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敖冬梅,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刘江娜,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本案的诉讼保全及执行过程中,以(2016)赣0902民初2007号民事裁定书和(2017)赣0902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江娜的账户、车辆和房产。现该案已执行和解,申请人敖冬梅书面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江娜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江娜账户的冻结和房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