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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深圳灵光一秒广告有限公司与吴慧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灵光一秒广告有限公司,吴慧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5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灵光一秒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文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斌,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文,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慧源,男。上诉人深圳灵光一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光一秒公司)因与上诉人吴慧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3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灵光一秒公司与吴慧源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根据双方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灵光一秒公司应否支付吴慧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对于双方无异议的原审其他认定和裁判本院予以确认。对该问题,本院分析认为,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员工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而有不同。本案中,灵光一秒公司未能提交与吴慧源签订的劳动合同,且只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人主张见过吴慧源的劳动合同,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作证,并且,即使按照灵光一秒公司的主张,吴慧源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或疏忽未签订劳动合同,亦为公司管理不当所致,故本院依法认定灵光一秒公司未与吴慧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吴慧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审认定支付的期间及金额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深圳灵光一秒广告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灵光一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紫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