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晓莹与黄爱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莹,黄爱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334号之一原告:黄晓莹,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菁,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爱华,女,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晓莹诉被告黄爱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黄爱华户籍地为广东省高要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案件应由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程明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健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