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执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美斋、王美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斋,王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653号申请执行人王美斋,男,1958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美峰,男,1976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斋与被执行人王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美斋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