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朱玉超与曹安顺、国网山东曲阜市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超,曹安顺,国网山东曲阜市供电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546号原告朱玉超,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王艳梅,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曹安顺,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国网山东曲阜市供电公司。原告朱玉超诉被告曹安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于2017年2月10日通知追加国网山东曲阜市供电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朱玉超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王 迁人民陪审员 颜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鲁 百度搜索“”